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,江苏海门渔民赵某驾驶苏海门渔03016船,正在江苏吕四渔场作业,忽然,一艘船撞了上来,锚绳挂住赵某的船头桅杆。为使两船分开,赵某船上的船员只得用刀将对方的锚绳砍断。不料肇事船当即开足马力,逃之夭夭。而赵某的渔船因船头被撞破一个大洞,船舱大量进水而沉没。因在黑夜,事故又来得突然,受害船的船员只来得及辨认肇事船的部分特征。
逃逸的肇事船来自哪里?船名为何?谁也没看清楚。渔监、公安部门等有关主管机关均感此事十分棘手,事故处理迟迟未见结论。后来,原告赵某经多方走访了解,初步认定林某等五人所有的浙象渔运055船就是碰撞后逃逸的肇事船,于是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赵某是一名普通的渔民,全部家产和一家人的生计都仰赖这艘渔船,打击可想而知。在渔船快要沉没时,其他船员都已获救,只有他说什么都不肯上岸,悲伤激动之下情绪失控,一定要船在人在,船亡人亡。被救之后,又几次流露出绝望寻死的情绪。果然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久,他就两次找到主审此案的韩智明法官,哭诉着请求给他主持公道,否则他就不活了,绝望之中的一点亮光都寄托在了法官的身上。
法庭上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原告赵某指认被告船舶就是肇事船,但他提供的证据均是间接证据,仅凭着碰撞当时的模糊辨认,是不能就此认定肇事船就是被告船舶的。而被告林某等更是对肇事情节矢口否认,认为原告赵某的指控明显缺乏事实依据,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。
双方各执一词,审理进展缓慢,而且原告赵某的情绪极不稳定,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新的困难。拥有多年办案经验的韩智明法官深知没有证据,这起损失惨重的船舶碰撞案将永远成为无头迷案。只有依靠充分的证据,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,才能公正公平地处理好涉案纠纷,使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都不会平白受损。
为了查清事实,韩法官带着书记员先后奔赴江苏渔监吕四分局、浙江渔监象山石浦渔政站、石浦边防工作站和象山渔业码头等地,进行广泛调查取证,终于使案情有了一线转机。被告船确有可疑之处:
第一,被告船于事发当时确实到过吕四渔场收鲜;
第二,被告船在外观上完全符合事发当时原告船船员目击到的肇事船特征,所辨认的肇事船部分船名与被告船基本吻合;
第三,原告称事发当时砍断了肇事船的锚绳,而被告船也恰恰在那段时间新换了锚绳。该船船员称,锚绳在福建三沙断裂,他们就扔了,新锚绳是在石浦买的。
但三沙距石浦约240海里,该船在无锚情况下长距离航行,显然不符合海上航行惯例和安全要求,况且锚绳就算断了,仍值不少钱,被告居然扔了,有悖常理。更重要的一点是,在到被告船上实地勘查,获得该船碰撞前的照片以及到当地修船厂了解情况后又发现,该船左船艏处新近做了油漆修补,该处刚好是两船碰撞的位置,按常理,正常的防锈补漆是不会只补一处的。这一系列的证据相互印证,没有矛盾,已将肇事船的特征清晰地展现出来。
另外,韩法官还注意到,案件审理过程中,五名被告情绪出奇平静,面对原告的巨额索赔,无半点被冤枉的激动情绪,这也不合常理。
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逐项梳理、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,韩法官果断地判定被告船就是肇事船,并本着对双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,做了大量的调解和维稳工作,最终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,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,但是这些证据都经对方质证及法院查证属实,与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、内在的联系,组成了一个互为联系的、排他的完整证明体系,足以证明被告船就是涉案肇事船,其与原告船之间的碰撞事实推定成立,并据此判明了碰撞责任和赔偿金额。
本案中,因原告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,其诉请并未得到全部支持。但是案件下判后,原告赵某仍万分感激,真诚地说,他从绝望到希望,从死里求生,是法官认真、细致、高度负责的工作,让案情大白于天下,让他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。被告林某等人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但在二审期间与原告赵某达成和解,撤回上诉。此案经《解放日报》、《新闻晨报》等新闻媒体刊出后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